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天广告有限公司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2918号
原告:北京***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9214B。
法定代表人:刘元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2月3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对(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广告公司与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贸公司给付广告公司广告费四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商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广告公司负担三千五百元(已交纳),由商贸公司负担七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商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述判决经公告送达生效后,商贸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广告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京0113执8284号。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广告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执8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商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9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为谭亮、谭翠春。2016年8月1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各占公司股份的50%。其中***任经理、执行董事,***任监事。2018年9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作出京工商昌处字(2018)第D4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商贸公司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且已查无下落,依法吊销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被告***、被告***系该公司股东,即清算义务人。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商贸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经出现解散事由,被告***、被告***作为商贸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由于被告***、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商贸公司现处于下落不明、无法清算的状态,致使原告广告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告***应对商贸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告公司以广告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商贸公司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贸公司给付广告公司广告费 40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商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广告公司负担3500元,由商贸公司负担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商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2017)京0113执828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广告公司与商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商贸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告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 860元及利息。就商贸公司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査控系统反馈,商贸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顺义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将商贸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广告公司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商贸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商贸公司营业执照。商贸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显示,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商贸公司股东为***、***。至今未有证据显示商贸公司自行组织了清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广告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处罚决定书、工商档案材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在法定期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贸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自该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庭审中未有证据证明***、***履行了股东清算义务,且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债权人广告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广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对(2017)京0113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凯宏世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天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张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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