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3民初11864号
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实际经营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文儹豪,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被告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普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光普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广告费26678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位于顺义区,2017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变更为1年,截止到2017年7月22日止。被告承诺在2017年3月20日前给付广告费10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广告费185120元,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广告费145000元,但是被告并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广告费,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终止广告发布,原告于2017年4月8日终止广告发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光普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日,北斗公司与光普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甲方为光普公司,乙方为北斗公司。该合同约定:二、合同期限。2016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止。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1120000元整)(此价值含税金、2次画面制作安装费、维护费、电费、管理费、保险费等)。2.付款方式。2.1广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计2016年10月15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2广告发布满6个月时,计在2017年1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3广告发布满9个月时,计在2017年2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4广告发布满12个月时,计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5广告发布满15个月时,计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五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6广告发布满18个月时,计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六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7广告发布满21个月时,计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七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2.8广告发布满24个月时,计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期款,计全款的12.5%,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发票。五、甲方的权利义务。7.甲方按合同规定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由于甲方未按时间支付款项,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支付乙方所欠款的5‰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与所欠合同款。
2017年3月27日,北斗公司与光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为光普公司,乙方为北斗公司。该协议约定:一、合同期限。由原合同期限2年变更为1年,起止时间:2016年7月23日-2017年7月22日。二、付款方式。1.2017年3月2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整,计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2017年3月31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85120元整,计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3.2017年4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45000元整,计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三、违约责任。甲方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由于甲方未按时间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需支付乙方所欠款的5‰违约金,逾期5天,视为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所欠合同款及违约金(违约金=原合同额×20%),同时停止发布广告。
诉讼中,北斗公司称其主张的广告费266787元的计算方式为:56万元减去光普公司已给付的129800元,剩余430120元。56万元除以365天,即每天广告费为1534.24元。其于2017年4月8日停发了光普公司的广告,故其广告费也收至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7月22日期间的费用不再收取,该期间一共106天,106天乘以1534.24元等于162629元(四舍五入取整数),430120元减去162629元等于267491元,但是其只按266787元主张,其他部分放弃。
诉讼中,北斗公司称其主张的违约金是按照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即56万元乘以20%等于1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北斗公司提交的合同书、补充协议、告知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光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北斗公司与光普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北斗公司要求光普公司给付剩余的广告费26678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斗公司要求光普公司给付的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后予以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二十六万六千七百八十七元及违约金五万三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八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北斗丽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九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光普乐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周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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