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28号
原告: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
法定代表人:隋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光华,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即墨区岙山卫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孙学浩,总经理。
原告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向缴款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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