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2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隋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豪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六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同意万豪公司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豪公司(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山东万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20元,共计8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3元,减半收取4126元,均由上诉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