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保92号
申请人:烟台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7号内10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福,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涛,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少维,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118号。
法定代表人:隋小林,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六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