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诉人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7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荣业公司以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荣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元,由上诉人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嘉鸿
书 记 员 黄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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