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232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倩珩,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翔,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办公楼四楼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95334。
法定代表人:朱广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41120。
法定代表人:苏晞。
原告***诉被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善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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