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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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6民初3223号
原告:***,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必磊,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瑞佳花园)4栋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324049206P。
法定代表人:张烈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斓,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泽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紫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