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与裕溪河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5707565D。
法定代表人:俞大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褚兵,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523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褚兵的银行存款1669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