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与裕溪河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5707565D。
法定代表人:俞大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褚兵,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褚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褚兵的银行存款16696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