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财保48号
申请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与裕溪河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5707565D(1-1)。
法定代表人:俞大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褚兵,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申请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褚兵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褚兵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太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