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2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和执字第00334-1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8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