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和执字第00334-2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余大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宋慧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办理该公司所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