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4民初594号
原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保定澳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白沟镇富民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澳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澳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98元由原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蒋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