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803号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汇金中心C座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96342864C。
法定代表人:任延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飞,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0966182189。
法定代表人:李忠伟。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鹏达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馨影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