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东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8民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东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东镇春和街。
法定代表人:鄂志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国,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黑081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黑081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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