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8民初1098号
原告:吴桥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64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峰,职位工务段段长。
吴桥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吴桥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桥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8.0元,减半收取计3,109.0元,由原告吴桥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