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兴砂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8民初806号
原告:沧兴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宋门乡工业园区冀鲁连接线西侧,企业代码:91130928MA07PQD382。
法定代表人:徐金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胜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桑园镇长江路89号,企业代码:91130928109658607J。
法定代表人:王炳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成,该公司副经理。
沧兴砂浆**有限公司与**县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沧兴砂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兴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节连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万飞
书 记 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