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235号
申请人: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城)陶博二路9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Y7U816。
法定代表人:黎志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华,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航,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奉天街419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46819845。
法定代表人:吴三土。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43069元范围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30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