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9181号
原告: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城)陶博二路9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Y7U816。
法定代表人:黎志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华,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航,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奉天街419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46819845。
法定代表人:吴三土。
原告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223元,财产保全费2235元,均由原告广东省威斯贝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