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3民初13092号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78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被告***辩称,需要与公司核算员核算,相差2万余元。被告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将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师范大学地铁站西行中海望京府项目一期多层区公共部位精装修二标段部分工程劳务施工内容交由原告组织施工。2021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中海望京府人工费181500元,以银行转账为准,其中扣除勾维3000元,剩余178500元,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工费扣除(以董经理图片和视频为准),本次欠条为三次付出每月25日前付。出具欠条后,欠款至今未付。另查明,案涉工程量由原告及被告一***的岳父共同现场确认后***据此出具案涉欠条。又查明,原告当庭确认***与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劳动人事关系,不开资也不交社保,并确认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未经***同意该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情况,在与原告关系过程中***亦未使用过该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无资质的自然人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形成承包合同关系为无效合同,原告完成了相应施工,***出具了欠条,***应受其欠条约束,应按欠条内容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损失赔偿无约定,按法定标准处理。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合同的相对人,***亦非该公司员工,不存在职务行为归责于公司的情形,该公司亦未与原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该公司对案涉欠款无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8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已按减半收取1969元,原告已预交1969元,被告***负担19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应予退还1969元。保全费1429元,原告已预交1429元,被告***负担14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应予退还1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