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548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东顺笃信石材经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0YP30A4F,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爱国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46819845,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甲9号。
法定代表人:**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东顺笃信石材经销中心与被告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东顺笃信石材经销中心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东顺笃信石材经销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东顺笃信石材经销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东顺笃信石材经销中心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