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2民初3280号
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112线南侧****经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601-1611房、1701-17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创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通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号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中华通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