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2民初3280号 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112线南侧****经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601-1611房、1701-17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创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通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号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中华通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川县跃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