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08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95319049B。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荣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荣综执行处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人和镇二道港村集体土地5838平方米(其中设施农用地4088平方米、水浇地1750平方米)建设污水处理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人和镇二道港村5838平方米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8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125510元。被申请执行人荣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的义务。因机构改革,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经荣某市自然资源局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荣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荣某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的义务。
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荣成市人民政府[2017]第7号专题会议纪要,本案涉案工程系城市基础公益设施,政府对工程的建设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故荣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荣综执行处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考虑本案存在的信赖利益保护以及公共利益问题,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以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荣综执行处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汤金红
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