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82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威海实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931901.46元。
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