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082行审234号
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
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