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主楼三层C单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179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9】030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19)闽0203执2975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7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