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狼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9434号
原告厦门狼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大唐世家一期G栋2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主楼三层C单元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振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狼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狼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以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狼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厦门狼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