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诉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翔民初字第27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坑西潘社308号A9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80719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建业楼A座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30117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元,由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