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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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翔民初字第2400号
原告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建业楼C座50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072802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建业楼A座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30117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乐迪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