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53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锦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56206653X。
法定代表人:刘望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华夏工业中心主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17997。
法定代表人:郑进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乙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嘉鑫公司)与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被告捷能通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谊嘉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被告(反诉原告)捷能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乙捷、蒋晓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谊嘉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捷能通公司向谊嘉鑫公司支付货款1727513.28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27513.2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5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捷能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起,捷能通公司陆续向谊嘉鑫公司采购反光杯、25度旋压模、教室灯边框、教室灯连杆等货物。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20年3月13日,捷能通公司尚有1727513.28元货款未支付给谊嘉鑫公司。
谊嘉鑫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谊嘉鑫公司已向捷能通公司供货,捷能通公司应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现捷能通公司未按约定向谊嘉鑫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谊嘉鑫公司有权要求捷能通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此,谊嘉鑫公司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前列诉求,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捷能通公司答辩称,对2020年3月13日双方对账的1711513.28元款项未付没有异议。对2017年1月18日对账的6100元无异议,但是该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该笔费用是模具费用,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在产品生产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模具费不需要支付,因此不需支付该费用。2017年12月26日对账的10000元,也是模具费,双方约定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免付模具费,现因谊嘉鑫公司提起诉讼导致数量无法达到,故该费用也不应由捷能通公司负担。保全保险费不应由捷能通公司承担。
捷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谊嘉鑫公司向捷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351148.6元;2.判令本案本诉和反诉诉讼费用由谊嘉鑫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捷能通公司系一家光电照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公司,自2009年开始向谊嘉鑫公司采购产品使用设备等产品辅助件并长期维持采购关系。根据采购合同第2条的约定,谊嘉鑫公司若迟延交货应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货物总价款的2%。近三年以来,谊嘉鑫公司屡屡违反采购合同的约定,迟延交货,给捷能通公司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造成重大损失。经核算,谊嘉鑫公司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因迟延交货而应向捷能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共计2351148.6元(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表》)。
谊嘉鑫公司答辩称,一、谊嘉鑫公司与捷能通公司每月的对账系对上月供货的结算、认可,捷能通公司应按双方结算的货款数额向谊嘉鑫公司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后,捷能通公司再主张谊嘉鑫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谊嘉鑫公司与捷能通公司系多年的合作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系捷能通采购人员通过QQ、电话的方式谊嘉鑫公司订货,谊嘉鑫公司根据捷能通公司的指示向捷能通公司供货,谊嘉鑫公司供货时提供送货单,由捷能通公司人员签收,下月由双方根据上月的供货情况进行对账结算,捷能通公司根据双方的对账结算向谊嘉鑫公司付款。
现2020年1月份之前每月的供货已经经过双方对账确认,且在2020年3月13日双方再次就过往各个月份的供货及付款情况做了对账。2020年3月13日双方最终核算确认,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捷能通公司已结清2019年4月份之前的货款,尚有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货款1711513.28元未支付给谊嘉鑫公司。双方对账单的结算包括当月的退换货及交期违约责任在内,系双方对于当前结欠货款的结算,捷能通公司应按双方结算的货款数额向谊嘉鑫公司支付货款。
2020年1月份及之前的货款,已经由双方两次结算确认,捷能通公司再主张谊嘉鑫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按照捷能通公司的说法,谊嘉鑫公司也可主张捷能通公司自2018年开始拖欠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结算的依据是送货单,并非订单,除了订单以外还有通过电话下单,在证据对账单中有体现。没有订单编号的,都是通过口头方式下单。
二、谊嘉鑫公司从未逾期向捷能通公司供货,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捷能通公司提起本案反诉纯属恶意诉讼,违背客观事实,意图通过诉讼获利。
1、谊嘉鑫公司与捷能通公司合作过程中,捷能通公司向谊嘉鑫公司下单后,谊嘉鑫公司便开始备货,除了吊杆交期需要比较精准之外,其余均是等捷能通公司有需求之后再送货的。2019年7月,谊嘉鑫公司在得知捷能通公司在其他供应商向其主张货款,捷能通公司以逾期交货、质量问题为由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欲通过扣减违约金方式减少货款的支付,甚至不支付货款。
为防止日后谊嘉鑫公司也遭遇同样问题,谊嘉鑫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捷能通公司表示,“除吊杆交期需要比较精准,其他边框、转换框之类的交期都要备注,等通知送货”。2019年7月25日,谊嘉鑫再次告知捷能通公司,等通知送货的不能写交货时间。可以看出,即便是等通知送货的,捷能通公司也依然在订单中写明交货日期,结合捷能通公司对各家供应商货款的处理方式,捷能通公司恐怕是有意为之。
2、双方已合作多年,如果谊嘉鑫公司像捷能通公司所述长期存在逾期供货的情况,捷能通公司怎可能在数年之中从未向谊嘉鑫公司要求纠正逾期供货的行为,也从未在对方对账单要求扣减逾期供货违约金。谊嘉鑫公司作为捷能通公司的一家小供应商,基本对捷能通公司的要求都是求无不应,如果长期存在逾期供货,如何能保持多年的合作关系?
3、可以看到捷能通公司自2018年开始便拖欠货款90多万,至2020年1月期间拖欠的货款少有低于100万元,高峰的时间更是达到了200多万。现谊嘉鑫公司不过是要求捷能通公司支付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也未要求其支付经年累月拖欠货款的违约金。捷能通公司反而以子虚乌有的事实,要求谊嘉鑫承担200多万的违约金,此举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完全与诚信信用原则相背离,丝毫无商业道德。其提起本案诉讼,纯属恶意诉讼,违背客观事实,意图通过诉讼获利。
三、捷能通公司主张每日按货款总价的2%的计算逾期供货违约金过高,谊嘉鑫公司未逾期供货也未给其造成损失。
如上所述,谊嘉鑫公司自始至终都是按照捷能通公司的要求进行供货,从未逾期货款或者给捷能通公司造成损失,其主张谊嘉鑫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该标准也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谊嘉鑫公司与捷能通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捷能通公司向谊嘉鑫公司购买反光杯、教室灯边框、教室灯连杆等货物。双方的交易方式为:捷能通公司通过QQ、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谊嘉鑫公司发送《采购合同》,谊嘉鑫公司送货时捷能通公司人员在谊嘉鑫公司的送货单上签字,谊嘉鑫公司每月制作对账单交捷能通公司核对货款,核对无误后,捷能通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2017年3月6日,捷能通公司在谊嘉鑫公司制作的《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份对账单》上签字及盖章,确认未付模具款6100元。该对账单上记载账期为月结30天。
2018年1月4日,捷能通公司在谊嘉鑫公司制作的《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2017年12月份对账单》上签字及盖章,确认未付模具款10000元。对账单上记载账期为月结30天。
2020年3月13日,捷能通公司在谊嘉鑫公司制作的《2019年度1月-2020年度1月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及盖章,确认尚欠谊嘉鑫公司货款1711513.28元,其中2020年1月的欠款金额为98118.23元。
根据捷能通公司举示的证据,捷能通公司发送给谊嘉鑫公司的《采购合同》为多次反复使用的统一文本。《采购合同》记载有货物名称、型号、单价、数量、总价及计划交期等要素;付款条件为月结;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方若“不能按时交完货”,每延误1日,将赔偿延误需方的货物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除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外(如产品不能修复、使用),需方不得任意退换合同中所订购的任何货物,若采购方要求退货,需赔偿供货方本合同货物总价值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本订单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以传真件形成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货单上须注明公司全称、送货时间等,送货单需仓库林宗勇签字确认后方生效。捷能通公司提交给法庭的《采购合同》大部分为打印件,捷能通公司提供电子邮件予以佐证,部分合同有谊嘉鑫公司的盖章。谊嘉鑫公司对没有谊嘉鑫公司盖章回传的采购合同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有加盖谊嘉鑫公司公章的采购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谊嘉鑫公司认为采购合同上记载的“计划交期”是可以协商的,有部分合同上的交货日期并非真实的约定交货日期,除吊杆之外的其他货物均是需要等通知交货的,个别采购合同上的交货日期有涂改,因此采购合同上记载的交货日期并不必然是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谊嘉鑫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问题。谊嘉鑫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谊嘉鑫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24日,谊嘉鑫告知捷能通公司“以后订单除了吊杆这种交期要比较精准的,要确定交期的,其他边框转换框之类的交期都要备注等通知送货”、“你交期不确定的、要等你通知送货的,交期都要写等通知送货”,捷能通公司人员回复“好的”,谊嘉鑫公司并要求已发送的2019年7月22日的三个订单重新修改交期。谊嘉鑫公司还明确表示“等通知送货的,不能写交货时间”、“我不接受交期不确认的订单”。此外,2018年9月1日,谊嘉鑫公司对编号为2018083120这份订单也明确表示要待通知送货,捷能通公司回复“明白”。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捷能通公司虽未提交全部采购合同的原件,且部分采购合同并无谊嘉鑫公司盖章回传确认,但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谊嘉鑫公司系根据捷能通公司的采购合同进行交货的,该采购合同系多次反复使用的文本,部分采购合同加盖了谊嘉鑫公司的公章,本院认定,谊嘉鑫公司是认可并接受采购合同的约定,谊嘉鑫公司在收到采购合同后未对交期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自愿接受关于交期的约定,谊嘉鑫公司对交期有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对交期未达成一致意见。
从谊嘉鑫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2019年7月22日开始的订单(除吊杆外)应视为谊嘉鑫公司未对交货日期进行确认,双方未就交货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捷能通公司提交的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的11份采购合同,除编号为2019090504及2019091210两份合同是关于边杆的合同,可视为谊嘉鑫公司接受交期约定;违约金计算清单中编号为2019082701的合同捷能通公司未提交采购合同予以佐证;编号为2019082905的合同(边杆)无约定交货日期,不能视为违约;其他几份合同或无交期约定或关于交期的约定未经谊嘉鑫公司同意,均不能视为谊嘉鑫公司违约。此外,编号为2018081510的合同不完整,无法证明迟延交货;编号为2018090504的合同邮件中交货日期有涂改;编号为×××02、×××21、2018100805三份合同无送货单或对账单无法证明迟延交货。上述所涉部分合同均不能证明谊嘉鑫公司存在迟延交货,本院不予认定。
除上述不予认定的部分外,其他合同谊嘉鑫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逾期交货情形,并有采购合同、交货单、对账单为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具体迟延交付的天数详见判决书后所附违约金计算表的记载)
此外,经向捷能通公司询问,捷能通公司认可谊嘉鑫公司邮件中所述的“吊杆”即为“边杆”。
另,根据谊嘉鑫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203民初5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捷能通公司价值1745436.2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谊嘉鑫公司为此支出保全保险费55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谊嘉鑫公司与捷能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对账单的形式对未付货款进行结算,捷能通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款,根据《2019年度1月-2020年度1月欠款对账单》,捷能通公司拖欠谊嘉鑫公司货款1711513.28元未付,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7年3月6日及2018年1月4日的对账单,捷能通公司抗辩该两笔款项系模具款,双方曾口头约定在产品订购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时不需支付,但捷能通公司未提交证明证明双方存在该约定,谊嘉鑫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捷能通公司的该说法不予认可。该两份对账单上均记载账期为月结30天,谊嘉鑫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捷能通公司抗辩2017年3月6日对账单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三份对账单,捷能通公司拖欠谊嘉鑫公司款项为1711513.28元+6100元+10000元=1727613.28元,谊嘉鑫公司诉请捷能通公司偿还货款1727513.28元未超过欠款总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谊嘉鑫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2020年1月的欠款利息起算应自2020年3月1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调整。谊嘉鑫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败诉一方承担,谊嘉鑫公司主张的保全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根据查明的事实,谊嘉鑫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存在不同程度的迟延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谊嘉鑫公司认为捷能通公司在对账时未对迟延交货主张违约金,不能再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在对账时未就迟延交货违约金进行明确说明,不能据此认定捷能通公司放弃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的权利,谊嘉鑫公司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采购合同约定违约金以货款总价的2%计算,该计算标准明显畸高,谊嘉鑫公司亦提出抗辩,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每批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捷能通公司计算违约金基数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高于合同金额的以合同金额计算,低于合同金额的以捷能通公司主张的金额计算。据此计算后,谊嘉鑫公司应承担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为66795.84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捷能通公司超出该标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谊嘉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捷能通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7513.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29395.0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开始计算;以9811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开始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二、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6795.84元。
三、驳回厦门谊嘉鑫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604元,减半收取计10302元,由谊嘉鑫公司负担30元,捷能通公司负担102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610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捷能通公司负担12441元,谊嘉鑫公司负担364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瑜艺
附表:谊嘉鑫公司应承担的迟延交货违约金计算清单
合同编号
计划交货日期
最后一批交货日期
迟延天数
合同金额
违约金(月息2%)
2017122701
2018-1-1
2018/1/17
16
30800
328.53
2017122708
2018-1-1
2018/1/11
10
5098.2
33.99
2017122902
2018-1-2
2018/1/11
9
1800
10.80
2018010901
2018-1-13
2018/1/22
9
27090
162.54
2018010906
2018-1-16
2018/1/29
13
20588
178.43
2018011102
2018-1-16
2018/1/17
1
4620
3.08
2018011502
2018/1/22
2018/1/29
7
6500
30.33
2018011703
2018-1-24
2018/1/29
5
53620
178.73
2018012004
2018-1-25
2018/1/26
1
2940
1.96
2018012202
2018-1-26
2018/1/29
3
5484
10.97
2018010209
2018/1/3
2018/4/11
98
9400
614.13
2018031406
2018/3/17
2018/4/4
18
6200
74.40
2018032602
2018/3/28
2018/3/31
3
1437
2.87
2018040202
2018/4/5
2018/4/11
6
1260
5.04
2018040301
2018/4/10
2018/4/18
8
29000
154.67
2018040312
2018/4/10
2018/4/11
1
3660
2.44
2018040804
2018/4/11
2018/4/24
13
29000
251.33
2018041302
2018-4-16
2018-4-18
2
810
1.08
2018041701
2018-4-24
2018-5-21
27
29000
522.00
2018041803
2018-4-23
2018-4-28
5
9700
32.33
2018041905
2018/4/25
2018/6/1
37
29900
737.53
2018042707
2018/5/2
2018/5/3
1
2640
1.76
2018042708
2018/5/2
2018/5/3
1
600
0.40
2018042803
2018/5/5
2018/5/11
6
47320
189.28
2018051407
2018/5/14
2018/5/18
4
900
2.40
2018051501
2018/5/18
2018/5/21
3
2790
5.58
2018051502
2018/5/19
2018/5/21
2
840
1.12
2018052107
2018/5/25
2018/6/9
15
9760
97.60
2018052504
2018/5/30
2018/6/9
10
18400
122.67
2018053105
2018/6/6
2018/6/19
13
1020
8.84
2018060407
2018/6/11
2018/6/20
9
29000
174.00
2018061901
2018/6/22
2018/6/25
3
1440
2.88
2018062003
2018/6/23
2018/6/25
2
240
0.32
2018062007
2018/6/26
2018/7/9
13
3680
31.89
2018070402
2018/7/11
2018/7/20
9
22900
137.40
2018070601
2018/7/13
2018/7/27
14
2250
21.00
合同编号
计划交货日期
最后一批交货日期
迟延天数
合同金额
违约金(月息2%)
2018070605
2018/7/9
2018/7/13
4
2850
7.60
2018071003
2018/7/17
2018/7/25
8
29000
154.67
2018071011
2018/7/13
2018/7/19
6
3840
15.36
2018071308
2018/7/20
2018/7/25
5
7320
24.40
2018072801
2018/8/1
2018/8/2
1
325
0.22
2018072802
2018/8/1
2018/8/2
1
6932
4.62
2018073104
2018/8/10
2018/8/22
12
29000
232.00
2018080202
2018/8/9
2018/8/13
4
3510
9.36
2018080314
2018/8/10
2018/8/13
3
2190
4.38
2018080338
2018/8/6
2018/8/13
7
9.2
0.04
2018080402
2018/8/9
2018/8/17
8
11850
63.20
2018080607
2018/8/13
2018/8/17
4
9300
24.80
2018080704
2018/8/14
2018/8/19
5
29000
96.67
2018081307
2018/8/20
2018/8/24
4
12200
32.53
2018081501
2018/8/17
2018/8/20
3
5040
10.08
2018081512
2018/8/22
2018/8/31
9
60240
361.44
2018081704
2018/8/24
2018/8/28
4
390
1.04
2018082202
2018/8/29
2018/8/31
2
4170
5.56
2018082301
2018/8/30
2018/8/31
1
9570
6.38
2018082302
2018/8/30
2018/8/31
1
14970
9.98
2018082402
2018/8/29
2018/8/31
2
1680
2.24
2018082507
2018/8/31
2018/9/27
27
58510
1053.18
2018083132
2018/9/15
2018/9/19
4
2250
6.00
2018083108
2018/8/31
2018/12/8
99
290000
19140.00
2018090501
2018/9/8
2018/9/10
2
960
1.28
2018091502
2018/9/15
2018/9/19
4
5190
13.84
2018091708
2018/9/24
2018/9/25
1
3660
2.44
2018101202
2018/10/19
2018/11/5
17
8660
98.15
2018101906
2018/10/25
2018/12/5
41
15860
433.51
2018102419
2018/11/2
2018/11/6
4
6760
18.03
2018102619
2018/10/31
2018/11/5
5
9750
32.50
2018102912
2018/11/2
2018/11/6
4
3540
9.44
2018103104
2018/10/31
2018/11/8
8
3540
18.88
2018110107
2018/11/5
2018/11/8
3
1020
2.04
2018111006
2018/11/19
2018/11/29
10
49500
330.00
2018111407
2018/11/18
2018/11/19
1
495
0.33
2018111309
2018/11/20
2018/11/30
10
2850
19.00
2018112201
2018/11/26
2018/11/28
2
4500
6.00
合同编号
计划交货日期
最后一批交货日期
迟延天数
合同金额
违约金(月息2%)
2018112308
2018/11/27
2018/11/28
1
5105
3.40
2018112401
2018/11/28
2018/11/29
1
7350
4.90
2018112304
2018/12/1
2018/12/10
9
2850
17.10
2018112703
2018/11/30
2018/12/3
3
5100
10.20
2018112804
2018/12/7
2018/12/10
3
9500
19.00
2018112809
2018/12/3
2018/12/5
2
1050
1.40
2018120106
2018/12/10
2018/12/27
17
150
1.70
2018120107
2018/12/5
2018/12/27
22
3930
57.64
2018120301
2018/12/5
2018/12/7
2
1500
2.00
2018120401
2018/12/6
2018/12/7
1
1680
1.12
2018120605
2018/12/13
2018/12/22
9
17080
102.48
2018121303
2018/12/20
2018/12/22
2
4305
5.74
2018121404
2018/12/17
2018/12/22
5
3060
10.20
2018121702
2018/12/21
2018/12/22
9
405
2.43
2018111902
2018/11/30
2019/1/24
55
290000
10633.33
2018122005
2018/12/29
2019/1/11
13
960
8.32
2018122606
2018/12/29
2019/1/2
4
8580
22.88
2019010202
2019/1/5
2019/1/7
2
652
0.87
2019010504
2019/1/9
2019/1/10
1
13140
8.76
2019010505
2019/1/9
2019/1/16
7
8880
41.44
2019010913
2019/1/17
2019/1/19
2
20740
27.65
2019011006
2019/1/14
2019/1/16
2
3000
4.00
2019012202
2019/1/25
2019/1/28
3
1560
3.12
2018102603
2018/11/2
2019/1/8
67
12200
544.93
2019012803
2019/1/31
2019/2/16
16
990
10.56
2019012904
2019/2/15
2019/2/16
1
7110
4.74
2019013003
2019/2/15
2019/2/16
1
3840
2.56
2018121428
2019/1/24
2019/3/8
15
145000
1450.00
2019032104
2019/3/21
2019/3/27
6
5970
23.88
2019032501
2019/3/26
2019/3/27
1
4260
2.84
2019032602
2019/3/26
2019/3/27
1
559.8
0.37
2019032701
2019/3/30
2019/4/2
3
3360
6.72
2019011901
2019/1/31
2019/4/2
61
78460
3190.71
2019032704
2019/4/3
2019/4/8
5
6100
20.33
2019032105
2019/4/5
2019/4/8
3
4500
9.00
2019040207
2019/4/8
2019/4/9
1
2874
1.92
2019040212
2019/4/8
2019/4/9
1
510
0.34
2019040706
2019/4/11
2019/4/15
4
5790
15.44
合同编号
计划交货日期
最后一批交货日期
迟延天数
合同金额
违约金(月息2%)
2019041001
2019/4/13
2019/4/15
2
4371
5.83
2019010911
2019/2/28
2019/4/17
48
260000
8320.00
2019042205
2019/4/22
2019/4/26
4
3930
10.48
2019040707
2019/4/11
2019/5/11
30
2250
45.00
2019050502
2019/5/8
2019/5/9
1
7500
5.00
2019050914
2019/5/13
2019/5/14
1
6270
4.18
2019051004
2019/5/15
2019/5/16
1
2160
1.44
2019051402
2019/5/17
2019/5/21
4
18450
49.20
2019051407
2019/5/17
2019/5/21
4
360
0.96
2019052301
2019/5/25
2019/5/28
3
764
1.53
2019052306
2019/5/27
2019/5/28
1
560
0.37
2019052313
2019/5/28
2019/5/29
1
882
0.59
2019052402
2019/5/28
2019/5/29
1
1352
0.90
2019052501
2019/5/28
2019/5/29
1
3353
2.24
2019052503
2019/5/28
2019/5/29
1
735
0.49
2019050904
2019/5/13
2019/6/19
37
5063
124.89
2019052801
2019/5/31
2019/6/1
1
6526
4.35
2019060402
2019/6/7
2019/6/10
3
3597
7.19
2019061101
2019/6/13
2019/6/14
1
4880
3.25
2019061106
2019/6/13
2019/6/14
1
2322
1.55
2019061212
2019/6/15
2019/6/17
2
6977.5
9.30
2019021201
2019/3/9
2019/7/2
115
16000
1226.67
2019050501
2019/5/20
2019/7/2
43
2450
70.23
2019061205
2019/6/12
2019/7/24
42
6100
170.80
2019061703
2019/6/19
2019/7/30
41
559
15.28
2019062007
2019/6/28
2019/7/1
3
8610
17.22
2019062104
2019/6/28
2019/7/1
3
5289
10.58
2019062704
2019/7/1
2019/7/5
4
2258
6.02
2019062903
2019/7/3
2019/7/5
2
11058
14.74
2019070209
2019/7/6
2019/7/10
4
5144
13.72
2019070920
2019/7/12
2019/7/16
4
3763
10.03
2019071101
2019/7/11
2020/3/17
6
4900
19.60
2019051612
2019/5/31
2019/8/18
79
260000
13693.33
2019070911
2019/7/22
2019/8/14
23
16000
245.33
2019090504
2019/9/5
2019/9/11
6
117.6
0.47
2019091210
2019/9/16
2019/9/20
4
8820
23.52
66795.84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