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05行初698号
原告**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鹤,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住所地**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工商大街**号街1号。
法定代表人顾洪涛,乡长。
委托代理人马绍花,女,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史卉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鹤,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绍花、史卉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9月14日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四合庄农工商合作社签订为期20年的《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四合庄村北的旧鱼塘、村垃圾场的5亩土地,并在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公司经营、生产。2017年7月28日,原告的房屋被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设备及附属设施也被掩埋。原告认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强行拆除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四合庄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场地租赁合同》;2、两份《名称变更通知》及企业信息网信息;证据1、2证明原告就涉案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四合庄合作社不得干预,原告就涉案土地使用权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3、微信位置图;4、通马路(京哈高速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等;证据3、4证明原告所承租土地处于通马路(京哈高速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原告所承租的土地上建筑物处于通马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通马路建设项目现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立项审批文件,被告不具有拆除原告地上建筑物的前置审批手续。通马路项目由被告为主体负责拆迁工作。5、施工现场拍摄的视频;6、录音4份与强拆前的照片;7、强拆时拍摄的视频及照片;8、强拆后拍摄的视频及照片;证据5-8证明原告地上建筑物因通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拆除范围,被告实际组织并实施拆除行为。被告称涉案建筑由四合庄经济合作社拆除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一、被告没有参与任何拆除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四合庄村经济合作社为收回租赁场地委托拆除公司对地上物实施了拆除,被告未参与任何拆除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二、本案系原告与四合庄合作社因解除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原告与四合庄合作社签有《场地租赁合同书》,四合庄合作社因故决定解除协议,收回场地。此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综上,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公正审判,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情况说明》,证明四合庄村经济合作社解除合同,与原告协商无果后单方解除合同,并实施收回土地行为,委托拆除公司进行拆除;2、《拆除委托协议》,证明实施主体是四合庄村经济合作社,而非被告。
结合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符合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承租涉案场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质证。证据5-8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不足以证明拆除行为系由被告实施,故对原告主张的该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四合庄经济合作社委托北京源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租的场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系被被告拆除的事实,而被告对该事实亦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起诉不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天功
人民陪审员  陆 红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