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5114号
原告: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自由街2号楼从北向南数第二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1BYE427。
法定代表人:吴茂林,执行董事。
被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7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413XW。
法定代表人:刘洪安。
原告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