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326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奕,北京妫川骄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7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413XW。
法定代表人:刘洪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虹,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见,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597667907R。
法定代表人:杨占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明,男,该公司安全技术部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世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