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482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军(原告之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被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7区5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被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