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陕011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一大队有限公司 ,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
XX学校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5478P,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1754
, 。。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一大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
XX学校
其他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院印)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