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一大队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一大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陕011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一大队有限公司 ,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 XX学校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5478P,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1754 , 。。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一大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 XX学校 其他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院印)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