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928号
申请人:河北海枫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与秦岭大街交口天山银河广场C座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PKF27A
法定代表人:宋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远,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4号楼2单元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14040416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润阳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6907559X6
法定代表人:李东梅。
河北海枫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润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海枫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润阳分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以内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海枫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润阳分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以内的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河北海枫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德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