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1127号
原告:山东淄博意美达风机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冠军,总经理
被告: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宋王庄村医院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春升,经理。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199号河南新科技市场5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冯宝健,经理。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4号楼2单元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杲村
法定代表人:陈磊,经理。
原告山东淄博意美达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淄博意美达风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博意美达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淄博意美达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淄博意美达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