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3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0824105Q。
法定代表人:李纪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梦梦,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4号楼2单元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78.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