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2民初1349号
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4号楼2单元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14040416。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沧州市青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结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盛世大厦A座楼25楼D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070843302E。
负责人:杨伦清。
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结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冀0922民初2337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的情形,本案并入(2021)冀0922民初233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冀0922民初233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家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