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7民初233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联邦东方明珠**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14040416。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志,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工。

被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东省,住广东省汕头市潮**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曾审理管辖权异议)。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祖,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辉、刘瑞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共同给付我工程款177390.5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以17739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9日,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宽城分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下称“被告宽城分公司”)与我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宽城分公司将承德市宽城县京城名苑小区沿街商业、消防泵房消防工程发包给我,合同对付款节点、工期、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我施工完毕向被告宽城分公司交付使用,但剩余工程款9740.50元至今未付。2013年1月3日,被告宽城分公司与我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宽城分公司将承德市宽城县京城名苑小区会所、幼儿园所有消防系统发包给我,合同对付款节点、工期、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我施工完毕向被告宽城分公司交付使用,但剩余工程款3250.00元至今未付。2013年4月12日,被告宽城分公司与我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宽城分公司将承德市宽城县京城名苑小区大商业消防工程发包给我,合同对付款节点、工期、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我施工完毕向被告宽城分公司交付使用,但剩余工程款9500.00元至今未付。2013年11月22日,被告宽城分公司与我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宽城分公司将承德市宽城县京城名苑小区办公楼、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包给我,合同对付款节点、工期、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我施工完毕向被告宽城分公司交付使用,但剩余工程款4500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7月9日,被告宽城分公司与我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宽城分公司将承德市宽城县御都嘉园小区住宅1#至8#楼、商业1#楼、2#楼的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试压、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穿线、安装报警设备、调试工程发包给我,合同对付款节点、工期、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我施工完毕向被告宽城分公司交付使用,但剩余工程款82000.00元至今未付。另外,按照被告宽城分公司及被告***要求产生工程变更,对京城名苑小区消防外管网焊接管1100米及室外消火栓安装6组,水泵接合器安装24组,人工费27900.00元。该部分款项经我向被告多次催要主张,并经被告***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宽城分公司现已经注销,按照公司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分公司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担任被告宽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对该笔债务多次向我允诺偿还,为被告公司债务向我自愿担保,应当就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准所求。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不应当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我公司对原告签署的合同并不知情,我公司与原告从不认识,也从未与我公司签署过施工合同。二、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5份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5月19日、2013年1月3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11月22日、2014年7月9日,原告自合同签订至今从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益,原告起诉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被告之一***挂靠我公司成立的威泰承德宽城分公司,分公司的实际权利义务均由***本人承担。2014年7月份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志丞去世,我公司新法定代表人上任后,要求威泰宽城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我公司进行工作对接,而挂靠人***一直未向我公司对接,脱离我公司管控,6年来从未向威泰总公司缴纳过任何费用,是***个人行为,应由***本人承担,与我公司无关。四、涉案的工程,***从未向我公司汇报过,也未备案过,我公司对此工程并未有任何事实上的参与,对此工程毫不知情,其民事责任即便应当承担也应当由***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我公司多次告知***接受公司管理制度,而***置之不理,我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发函与***告知其接受公司管理,而***接到我公司函件后置之不理,我公司无奈之下于2019年6月5日再次发函告知挂靠人***免去其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并于2019年9月2日注销该分公司,分公司注销后,我公司多次联系***,其挂靠人***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我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委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给挂靠人***发函,告知其分公司已合法注销,责令***尽快解决在其挂靠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此涉及的债权债务都由挂靠人***个人承担。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明确该威泰宽城分公司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否拖欠工程款,原告提供的有***签字确认的部分款项7万元确认单并未盖有威泰宽城分公司公章。1、确认单中京城名苑车库手写部分42100.00元属于云安消防公司的工程款,经我公司核实云安消防公司是***挂靠注册的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2、手写部分威泰消防27900.00元,确认单并未盖有威泰宽城分公司公章,此时威泰宽城分公司已经于2019年11月25日合法注销,而确认单日期为2020年7月4日,此时***已无权代表威泰公司签署任何文件,他所签署的任何文件我公司均不予承认,此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原告提供的5份合同中1、《宽城京城名苑会所、幼儿园消防》2、《宽城京城名苑办公楼、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宽城京城名苑沿街商业、消防泵房消防工程》4、《宽城京城名苑大商业消防工程》5、《御都嘉园小区消防工程》,并无原告手写部分确认单中的京城名苑小区施工合同,对此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威泰宽城分公司拖欠工程款依据,而原告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印证该威泰宽城分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主张的拖欠工程款177390.50元不成立,证明力不足,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六、原告明明知道***与我公司为挂靠关系,同时还知道***其名下还挂靠注册了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及***名下有个投资有限公司和***以其儿子蔡宇伦的名誉挂靠注册了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分公司,而且此时已不再用我公司威泰宽城分公司接工程的情况下,时隔5年之久原告从未向我公司及下属威泰宽城分公司主张过权益,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公司对此工程并未有任何事实上的参与,对此工程毫不知情,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个人主张权利,从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认为不应当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此债权债务应该由***本人承担,与我公司无关。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因为***个人无良行为嫁祸给我公司。我公司认为,本案不应当判决我们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未答辩。

原告***、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出示了证据,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

原告***出示的证据:

1、2020年7月4日确认单。用以证明不超过诉讼时效及拖欠合同外人工费数额。

2、施工合同5份。用以证明欠付的工程款。

3、工程洽商记录4张(原告自认为2张原件、2张复印件)。用以证明合同之外的工程事实。

4、本院(2020)冀0827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拖欠合同外人工费数额。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证据:

1、关于分公司有关事宜的函件。

2、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宽城分公司的有关决议。

3、律师函。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

5、(宽)登记内注核字[2019]第1826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上述1-5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被告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6、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详情文字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与被告公司是挂靠关系;原告知晓被告***与被告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公司对涉案工程不知情。

7、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公司与原告不认识,被告公司对签订的合同不知情,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与被告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分公司、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用以证明被告***与被告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出示的1、2、4号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1、2、4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出示的3号证据工程洽商记录4张均为复印件,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合同外人工费还出示了1、4号证据,其中1号证据系原告与被告***双方认可的人工费数额,应以此为准,本院对原告出示的3号证据不作认定。原告对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1、2、3、4、5、6、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7号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综合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1-7号证据,能够证实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是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9年9月2日前被告***系该分公司负责人,但达不到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个人承担的证明目的;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8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9日,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宽城县京城名苑沿街商业、消防泵房消防工程,本工程采用包清工、包质量、包服务的承包方式,乙方对此工程质量、工地所有技术协调全面负责,本工程为包死价承包方式,人工费194810.00元,总工程款的5%为保质金,保质期一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保质金9740.50元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2013年1月3日,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宽城县京城名苑会所、幼儿园所有消防系统按图纸施工,本工程采用包工、包质量、包服务的承包方式,乙方对此工程质量、工地所有技术协调全面负责,本工程为包死价承包方式,人工费65000.00元,总工程款的5%为保质金,保质期一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保质金3250.00元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2013年4月12日,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宽城县京城名苑大商业消防工程,本工程采用包清工、包质量、包服务的承包方式,乙方对此工程质量、工地所有技术协调全面负责,本工程为包死价承包方式,人工费190000.00元,总工程款的5%为保质金,保质期一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保质金9500.00元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2013年11月22日,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宽城县京城名苑办公楼、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工程采用包清工、包质量、包服务的承包方式,乙方对此工程质量、工地所有技术协调全面负责,本工程为包死价承包方式,人工费65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45000.00元至今未付。

2014年7月9日,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宽城县御都嘉园小区住宅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御都嘉园商业1#楼、2#楼,承包内容为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的管道及设备的安装、试压、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穿线、安装报警设备、调试,本工程采用包清工、包质量、包服务的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工程中所用耗材,乙方对此工程质量、工地所有技术协调全面负责,本工程为现有图纸包死价承包方式,施工费515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82000.00元至今未付。

2020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认可以下三项:“1、京城名苑车库曲绕暖通管道:原告***喷淋拆除421个点位的喷淋管道及设备,后又恢复421个点位管道和设备;2、京城名苑小区做消防外管网DN150焊接管1100米,室外消火栓安装6组,水泵接合器安装24组;3、京城名苑小区(除第1、2项)其他的所有洽商。以上三项,双方认可,人工费总款项:柒万元整”。对此款项中的42100.00元,原告***与被告***在另案即本院(2020)冀0827民初2334号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

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登记机关为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系该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9月2日,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他人。2019年11月25日,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注销。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5份施工合同是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被告***系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中认可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对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二被告均未提供已全额支付5份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依据5份施工合同主张的拖欠款项合计149490.50元予以认定。5份施工合同均是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与原告***签订,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是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并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现已注销,依照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合计149490.50元应承担给付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人工费27900.00元是5份施工合同外的款项,且原告***与被告***双方确认时间为2020年7月4日,此时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分公司已注销,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此款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款项应由被告***给付。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应支付其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其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无依据,本院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49490.50元。

二、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7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0元,由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0.00元,由被告***负担6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淑彬

审 判 员  玄文斌

人民陪审员  刘秀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