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得尔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得尔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得尔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富康北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住盐城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得尔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