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执21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4227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冰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