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民初822号
原告: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谷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9元,减半收取6684.5元,由原告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