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贺海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03民初3377号
原告: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森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4037666048442.住所地:丛台区和平路263号文华苑小区2-1-2号。
法定代表人:谷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磁县贾壁乡大湾村八组3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秉森建筑公司与被告贺海红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秉森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秉森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公司,建立正规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原告从来没有录用被告在邯钢新区炼钢2号连铸机车间工作,没有安排从事除锈、防腐、喷漆工作。另外,原告也没有按每天200元支付被告工资。邯郸市丛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被告无证据情况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作出邯丛劳人仲案(2019)079号裁决书是错误的。原告为维护自己花费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尽快依法判如所请,以实现原告之正当诉讼请求。
贺海红辩称,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系有原告处职工,后被派遣到其承包的工地邯钢2号连铸机车间工作从事喷漆、除锈工作。2019年2月18日开始工作,工资每天200元。2019年2月19日晚9时许,被告工作中因系安全支架和安全带断裂,从6米高处摔下,后送往医院治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举证出外协人员信息卡1份,用以证明***被派遣到邯钢新区炼钢处工作。
2、2019年2月18日,经***介绍,***到闫长林承包的邯钢新区炼钢处做除锈、喷漆工作。2019年2月19日晚,***在工作中因安全带断开,从月6米高处摔下,造成贺海红受伤。
3、2019年7月,***向邯郸市丛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请求认定***与秉森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邯郸市丛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0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秉森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书送达后,秉森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经过庭审,贺海红称,经***介绍,到闫长林承包的邯钢新区炼钢处做除锈、喷漆工作,干完活就给钱,每天200元。应认定***与闫长林存在劳务关系,与秉森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贺海红与河北秉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