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金滩豪苑K栋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魏人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维斌,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路新世纪花园(瑞银B座-502)。
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勤光,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市。
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鑫
审 判 员 查必林
审 判 员 陈映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丽
书 记 员 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