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经营者周垚,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人初。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8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标的款48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将本案撤销,本院依法将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8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维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胡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