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2852号
原告:铜仁市新大地景观木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区府路与金鳞大道西南处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秀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贵,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青,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冠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车库楼上。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金滩豪苑K栋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魏人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仁市新大地景观木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冠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铜仁市新大地景观木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防腐木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铜仁市新大地景观木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新大地景观木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4元,已减半收取计4707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铜仁市新大地景观木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657元。
审判员 饶和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