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人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江,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谢成取,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调解,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61955.87元,并以前述尚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91/360天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止的利息317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633.00元(已于2021年6月8日交到松桃法院账户上),评估费8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共计150天利息为85626.00元,总额共计人民币3,459,326.8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8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并已发还案件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月亮谷民族风情园夜市城及儿童游乐园项目期X号楼第一层门面X-X号、X-X号、X-X号、X-X号、X-XX号。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8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光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