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437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鹏,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金滩豪苑********。
法定代表人:魏人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德,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上虞市。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人工湖合同》有效,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6元,减半收取计7,288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7,263元。
审判员 田永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龙仲夏
书记员游超